通风工程之事故通风
通风系统工程之事故通风工程
当生产设备偶然产生故障或事故时,会突然散发大量有害气体或有爆炸性气体的车间,应设置事故排风,以备应急时使用。
事故通风所必需的风量应由事故通风系统和经常使用的通风系统共同保证,在发生事故时,必需能提供足够的送排风量。事故排风量,应根据工艺设计所提供的资料计算确定。当工艺设计不能提供有关计算资料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12次/h。但在生产中可能散发大量有害或易造成急性中毒或易燃易爆化学物质的车间,其换气次数不小于12次/h时,还要有自动报警装置。
事故排风的排风口应符合如下规定:
1.排风口不应布置在人员经常停留或经常同行的地点。
2.排风口与机械送风系统进风口的水平距离应小于20m,当其与机械送风系统进风口的水平距离小于20m时,排风口必需高于进风口6m以上。
3.排风口应高于20m范围内**建筑物的屋面3m以上。
4.当排风口含有可燃气体时,事故排风的排风口距可能发生的火源20m以上。
5.排风口不得朝向室外空气动力阴影区或正压区。
6.风机开关,应分别装置在室内、外便于造作的位置。
设置事故通风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1.放散有爆炸危险的可燃气体、粉尘或气溶胶等物质时,应设置防爆通风系统或诱导式事故排风系统。
2.具有自然通风的单层建筑物,所放散的可燃气体密度小于室内空气密度时,宜设置事故送风系统。
3.事故通风宜有经常使用的通风系统和事故通风系统共同保证,但在发生事故时,必需保证能提供足够的通风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