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都有哪些?
卫生部于2006年2月16日颁布了《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该规范规定了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要求和检验方法,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新风量、送风、风管内表面和空气净化消毒装置的卫生要求作了详细规定。
**条 为了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在公共场所的传播,保障公众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管理。其他场所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以下简称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当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和有关卫生标准的要求。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本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符合前款要求。
第四条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新风应当直接来自室外,严禁从机房、楼道及天棚吊顶等处间接吸取新风。新风口应当远离建筑物的排风口、开放式冷却塔和其他污染源,并设置防护网和初效过滤器。送风口和回风口应当设置防鼠装置,并定期清洗,保持风口表面清洁。
第五条 空调机房内应保持清洁、干燥,严禁存放无关物品。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当具备下列设施:应急关闭回风和新风的装置;控制空调系统分区域运行的装置;空气净化消毒装置;供风管系统清洗、消毒用的可开闭窗口。
第六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当进行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的卫生学评价,评价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已投入运行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每两年对其进行一次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的卫生学评价,评价合格后方可继续运行。
第七条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当保持清洁、无致病微生物污染,并按照下列要求定期清洗:开放式冷却塔每年清洗不少于一次;空气过滤网、过滤器和净化器等每六个月检查或更换一次;空气处理机组、表冷器、加热(湿)器、冷凝水盘等每年清洗一次;风管系统的清洗应当符合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
第八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做好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管理制度,定期开展检查、检测和维护,并建立专门档案。
第九条 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的应急预案应包括以下内容:发生空气传播性疾病后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进行应急处理的责任人;不同送风区域隔离控制措施、**新风量或**风运行方案、空调系统的清洗、消毒方法等;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停用后应采取的其他通风与调温措施。
第十条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导致或者可能导致空气传播性疾病时,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及时关闭所涉及区域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并按照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要求对公共场所及其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进行消毒处理。消毒处理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经卫生学评价合格后方可重新启用。卫生行政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发现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责令改进;经责令仍不改进的,予以公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采取暂停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运行、要求进行消毒处理等控制措施:当空气传播性疾病在本地区暴发流行时,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不符合规定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导致或者可能导致空气传播性疾病流行的;经检测,发现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存在重大隐患的。
第十一条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风管系统清洗规范》由卫生部制定并发布。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为使房间或封闭空间空气温度、湿度、洁净度和气流速度等参数达到设定的要求,而对空气进行集中处理、输送、分配的所有设备、管道及附件、仪器仪表的总和。
风管系统: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中用于处理和输送空气的风管、风口、空气处理机组及其它部分。
空气传播性疾病:以空气为主要传播途径的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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